數字公民意識:引領全社會走向數字時代的關鍵
當今,虛實同構的公共空間和數字生活給人們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身份多元、無限流動、匿名表達等自由體驗,不少人漸漸滋生出烏托邦式的“網絡自由主義”情懷,甚至不受約束地釋放網絡暴力。正是在此背景下,塑造數字公民意識被提上時代發展的重要議程,其核心議題包括三方面。
一是數字公民的社會承認。沒有社會的普遍承認,就不可能形成全社會的數字公民意識氛圍和文化環境。盡管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一些國家積極制定了有關數字公民教育和能力培養的政策文件,但很多時候,決策層和社會機構只把數字公民視作自然公民的數字化表現或者“替身”。同時,數字生活中的人們也沒有對自身的數字公民身份形成充分的感知認同,沒有對自身的數字關系、數字行為和數字權利義務擁有足夠的理解體驗。上述兩方面因素相互作用,導致社會上還沒有形成共識性的數字公民觀念和行為方式。因此,當前亟須包括政府、商業平臺、技術公司、社會機構等在內的全社會力量認真對待數字公民的身份和價值,積極塑造社會成員的數字公民意識,助推社會成員踐行數字公民的使命和責任。
二是數字公民的數字法治觀念。數字法治觀念是數字公民意識的文化基礎,它具體包括:(1)理性自由觀念。數字化生存既帶有私人屬性也帶有公共屬性,而數字空間(如元宇宙)中的多重人格使“人性中善的一面可以被激發,惡的一面同樣也可以被放大”。因此,數字公民要恪守數字文明的底線,形成理性自律的數字人格,自覺守法遵規,共同抑制網絡暴力等不良現象。(2)數字規則意識。數字公民在與數字政府、數字司法、商業平臺,以及其他數字公民互動交往的過程中,既要有積極的數字權利信念和價值追求,也要有良好的義務意識和守法精神,要善于通過數字方式、法律規則和技術規則來參與公共事務和社會事務,有效實現數字監督、權利保護和權利救濟。(3)數字信用觀念。與工商業社會生活相比,數字生活的一個重大不同就是每人每天都會留下大量的“數字足跡”。這些足跡既是數字人格的表現,也是數字社會的信用基礎。每個人只有保持可信的數字行為和數字交往,才能建立其作為數字公民的數字信用,促進形成共享主義的數字秩序。
三是數字公民的倫理精神。在現代法治框架中,自由主義公民觀的基礎是個人主義,共和主義公民觀的基礎是公共精神,社群主義公民觀的基礎是多元主義。但是,數字公民倫理立足于平臺、數據和算法所產生的數字關系基礎之上,呈現出一種數字主義公民觀,其基礎是平衡主義。數字公民的倫理精神主要包括:(1)數字行政、數字司法、商業平臺治理過程中的民主參與、數字監督和包容共治理念;(2)數據利用與信息權益保護的平衡主義理念;(3)維護數字平等和促進數字人權的數字正義理念等。
來源:北京日報丨作者:馬長山(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數字法治研究院院長)